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劣質農藥坑農致早稻嚴重減產 近百農戶獲賠21萬元

責任編輯:中國法院網 來源:中國法院網 日期:2011-09-05

    眼看著地里稻子長勢喜人,收成快到,卻害起了害蟲,豐收化為泡影,于是95戶農戶將農藥生產商、批發(fā)商和銷售商都告上了法庭。8月30日,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(qū)人民法院就這起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:被告濟南某農藥公司在十五日內賠償曾某等95名原告211170元;被告肖某、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    一審法院查明,2010年3月始,吉州區(qū)興橋鎮(zhèn)的農民曾某等100余農戶在被告肖某處購買了數量不等的濟南某農藥公司生產的<氟>"永銳"牌氯氰菊酯農藥,價格為每支6元,共計購買了4307支。使用一段時間后,村民們發(fā)現該藥打不死蟲,害蟲照樣玆生,早稻大面積的被蟲吃掉,產量嚴重減產,100余農戶遂投訴到吉州區(qū)農業(yè)行政綜合執(zhí)法大隊,經檢驗該種農藥不合格。之后,被告濟南某農藥公司代表及該藥的批發(fā)商陳某、銷售商肖某共同到村里查看現場,并與村民協(xié)商了賠償事宜,雙方達成了賠償協(xié)議。尚有95戶農戶未得到賠償,經過多次催討遭拒,無奈將三被告訴至法院。

    被告濟南某農藥公司未作答辯。

    被告陳某認為,本人不是生產商也不銷售商,不應成為本案被告。應當駁回對本人的訴請。

    被告肖某認為,“我每年都是在陳某處批發(fā)農藥均未發(fā)現有質量問題。沒想到今年的農藥有質量問題,對農藥的真假我也無法鑒別,也沒檢測的設備和條件,我也是一個受害者。不應承擔責任?!?/FONT>

    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濟南某農藥公司生產的<氟>"永銳"牌氯氰菊酯農藥存在質量問題,屬不合格產品,已經證實,因此,被告濟南某農藥有限公司應對原告等人購買了該產品,導致無法防治蟲害,造成水稻減產造成損失以及購買該農藥支付的價款進行賠償。被告肖某是該農藥的零售商,被告陳某是該農藥的批發(fā)商,應當對自已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原告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該產品不合格的責任在被告濟南某農藥公司,被告肖某、陳某對原告等人承擔責任后,可向被告濟南某農藥有限公司追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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